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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闫素英、王秀荣等与张学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张学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779号原告闫素英,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王秀荣,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王玉梅,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张学彩,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诉被告张学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的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