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闫素英、王秀荣等与张学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张学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779号原告闫素英,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王秀荣,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王玉梅,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张学彩,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诉被告张学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的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闫素英、王秀荣、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