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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金海玉与朴今子、任虎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玉,朴今子,任虎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19号原告:金海玉,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今子,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大韩民国。被告:任虎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金海玉与被告朴今子、任虎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被告朴今子已于2010年6月11日取得大韩民国护照,并于2015年5月18日被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朴今子系大韩民国国民,属涉外案件,本案应移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于季伟审判员  南永权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