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庆河、广西宜州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河,广西宜州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周庆河,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区,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区。法定代表人韦友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庆河与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2017)桂128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庆河借款人民币64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5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庆河于2017年9月5日向宜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91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5日向广西宜州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周庆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说明双方当事人己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91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