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宝炉与福建省致诚宇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炉,福建省致诚宇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090号原告:陈宝炉,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福建省致诚宇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1号泰盛豪庭底层44号店面。负责人:赵海锋。原告陈宝炉与被告福建省致诚宇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宝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炉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盈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黄建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