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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群青诉被告申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青,申健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236号原告:杨群青,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邵茛(特别授权),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健安,男,苗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原告杨群青诉被告申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群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群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群青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