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群青诉被告申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青,申健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236号原告:杨群青,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邵茛(特别授权),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健安,男,苗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原告杨群青诉被告申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群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群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群青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