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3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守早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早,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94号之四申请人:陈守早。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本院在执行陈守早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协商一共支付申请人7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申请费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光大银行温州瑞安支行内(银行账号:79×××71)的存款34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丁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