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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付良贵、湖北励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良贵,湖北励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1018号申请人:付良贵,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沙洋县。被申请人:湖北励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当阳市锦屏大道中段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48780A。法定代表人:张真桥,该公司总经理。付良贵与湖北励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良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励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执行拍卖其所有门面房屋履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后剩余余款予以扣押。申请人付良贵已提供2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良贵以保证该案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湖北励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执行拍卖其所有的门面房获得金额履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后剩余余款。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湖北励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旋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