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3民初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梅斯棱与韦敏荣、陆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斯棱,韦敏荣,陆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2252号之一原告:梅斯棱被告:韦敏荣被告:陆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斯棱与被告韦敏荣、陆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斯棱因其与被告韦敏荣、陆春花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斯棱与被告韦敏荣、陆春花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梅斯棱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斯棱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85元,共计2965元,由原告梅斯棱负担。审判员  彭乃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