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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凤亮与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亮,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697号原告:王凤亮,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330501196512281617),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亚、贾锦阳,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330102000010379),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3号303室。法定代表人:赵敏华。被告:赵强,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330121196310040392),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赵科,男,1973年1月3日出生(330121197301030330),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坚,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330121196512210011),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顾傲,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320922198208209056),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王凤亮诉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度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凤亮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力度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立即共同支付王凤亮借款本金3032500元,利息585863元(3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27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收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2500元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力度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凤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亚到庭参加诉讼,力度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王凤亮与力度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双方确认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整,借款利率按月3%计,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起。款项由王凤亮汇入赵强工商银行的账户62×××20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王凤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6年5月27日,王凤亮实际向赵强转账支付3032500元。至今,五被告未归还王凤亮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王凤亮提起本案诉讼,并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王凤亮与力度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五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王凤亮要求力度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王凤亮主张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因王凤亮并没有提供力度公司、赵科、李坚及顾傲向其借款32500元的借款合意,款项最终也只是汇入赵强的账户,故本院仅对王凤亮要求赵强归还借款本金3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损失,王凤亮主张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凤亮垫付的公告费系五被告未到庭所致,应由五被告负担。五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王凤亮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凤亮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5月2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凤亮借款本金32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3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凤亮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王凤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98元,由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慧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