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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薛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895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王学文,系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某。原告薛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自己与被告2008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2日生一子薛某甲。婚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自己吵闹,2013年9月17日被告与自己协议离婚未果回西安,从此杳无音讯。为此自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薛某甲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八双方在原告老家举行结婚仪式,同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2日生一子薛某甲。在被告生完小孩坐月子期间,原、被告因给小孩看病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回了娘家。2011年、2012年过年时原告去被告娘家找寻被告均无果。2013年9月被告通过朋友联系上原告,准备协议离婚,因双方对婚生子抚养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而未果。被告从此不再与原告联系,且从此下落不明。现原告薛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在《西部法制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骆某某送达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公告期届满被告骆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婚生子薛某甲由自己自行抚养,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分居,且被告下落不明已达二年以上。其夫妻感情应依法认定为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子薛某甲从被告离家后一直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亦依法予以准许。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男女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薛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薛某甲由原告薛某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薛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任良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