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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廷容与陈廷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廷容,陈廷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特114号申请人:陈廷容,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陈廷芬,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陈廷容与被申请人陈廷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申请人陈廷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陈廷容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廷容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李 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