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聪霞与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霞,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608号原告:王聪霞,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惠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76352G。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聪霞与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聪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聪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聪霞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