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俊、张四平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张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23号被执行人:高俊,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四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高俊、张四平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俊、张四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该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将高俊、张四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俊、张四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俊、张四平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