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廍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廍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29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卧龙镇。被申请人:廍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住所地廊坊市西外环路东。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7)冀082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所有的饮料前处理设备一套。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所有的饮料前处理设备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赓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