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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吕长志与王云朋、杨立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志,王云朋,杨立红,王艳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462号原告:吕长志,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开鲁县。被告:王云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杨立红,女,33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艳军,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吕长志与被告王云朋、杨立红、王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朋、杨立红、王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长志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担保款118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云朋与杨立红系夫妻关系。我系三被告借款担保人。此款到期后,我为三被告偿还借款118000.00元,现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王云朋、杨立红、王艳军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一张、(2013)开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一张及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收款专用收据一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云朋、杨立红、王艳军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三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后履行保证义务,偿还了三被告借款,原告有权向三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朋、杨立红、王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长志追偿款1180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王云朋、杨立红、王艳军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