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司占宇与牟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占宇,牟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814号原告:司占宇,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牟洋,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司占宇与被告牟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司占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司占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司占宇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