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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绍春与谢连章、王跃林、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春,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葛增荣,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道静,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连章,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春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跃林,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志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绍春与被执行人谢连章、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跃林、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民终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36820.1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9月25日本院扣划上述账户存款450449.00元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10月10日给付申请人王绍春欠款本金、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共计443997.00元,剩余6452元作为执行费向本院缴纳,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39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审 判 员  黄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曾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