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唐能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唐能友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426号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住所地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罗溪村十字街组。主要负责人:付文保,该电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非,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能友,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被告唐能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负担。审判员  刘孙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