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唐能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唐能友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426号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住所地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罗溪村十字街组。主要负责人:付文保,该电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非,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能友,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被告唐能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负担。审判员 刘孙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