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天兴与被执行人王艳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兴,杨东风,王艳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兴被执行人杨东风,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如意街4巷4号被执行人王艳粉,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新建街29巷9号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天兴与被执行人杨东风、王艳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纪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