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陈山、周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陈山,周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215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47号。负责人:李辉,该分行行长。被告:陈山,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相山区。被告:周雷,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相山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陈山、周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8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