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家保、尚显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保,尚显本,尚学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314号之一申请人:周家保,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尚显本,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尚学建,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周家保诉尚显本、尚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皖0208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尚显本、尚学建所有的价值100000元财产。周家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家保申请解除对尚显本、尚学建所有的价值1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尚显本、尚学建所有的价值1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相关法律法律条文:《最高人民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