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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天清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李家沱店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清,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李家沱店,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143号原告:陈天清,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李家沱店,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李家沱正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470889。负责人:陈宇。被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际食品工业城宝环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9685L。法定代表人:鹿有忠。原告陈天清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李家沱店、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陈天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孔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