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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松强、刘帆等与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松强,刘帆,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408号原告:姚松强,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刘帆,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73612354H。法定代表人:王若华,职务:总经理。原告姚松强、刘帆与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共欠原告已完工工程款1660万元,并约定支付方式。被告自2016年4月21日起,不定期向原告指定帐户支付相关工程款,但约定的补偿金分文未付,截止目前为止,尚欠工程款6493338元和补偿金500万元,连同利息共计12502154.1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93338元及利息743399.44元(合计7236737.44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今后发生的利息仍在请求之中);2.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500万元及利息265416.67元(合计5265416.67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今后发生的利息仍在请求之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吉安市泰和县,故应由吉安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以上,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汪西菲审判员  刘卫平审判员  陈大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志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