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关于胡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魏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魏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性,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性,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魏某,女性,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宋某,男性,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胡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魏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某、魏某、宋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