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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明庆等人与邱习东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庆,党秀花,邱习东,邱乐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137号原告韩明庆,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青州市邵庄镇小辛庄村村民。(系受害人韩宝祥之父)原告党秀花,女,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青州市邵庄镇小辛庄村村民。(系受害人韩宝祥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亮,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习东,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青州市庙子镇兴旺店村民。被告邱乐昌,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青州市庙子镇兴旺店村民。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15***。负责人王琛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本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明庆、党秀花诉被告邱习东、邱乐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庭下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庆、党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二原告韩明庆、党秀花负担1525元,被告邱习东、邱乐昌负担1000元。审判员  宋双玲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日书记员  钟海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