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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力与被告林长凤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力,林长凤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8011号原告方力,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林长凤,1956年0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力与被告林长凤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力负担。审 判 长  曾凡艺审 判 员  马 亮人民陪审员  谭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