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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赵峻锋与陈志明、李金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峻锋,陈志明,李金福,梁建雄,孙计水,阮清全,阮新生,张秀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879号原告赵峻锋,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陈志明,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金福(又名李祥妞),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书翔,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雄,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孙计水,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阮清全,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阮新生,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张秀平,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峻锋与被告陈志明、李金福、梁建雄、孙计水、阮清全、阮新生、张秀平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赵峻锋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峻锋撤回对被告陈志明、李金福、梁建雄、孙计水、阮清全、阮新生、张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恒审 判 员  周智霞人民陪审员  杜忠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屈彦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