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岳国荣、王顺华与孙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国荣,王顺华,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115号异议人(案外人):岳国荣,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杰,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顺华,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强,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华与被执行人孙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岳国荣于2017年8月3日对执行丹阳市惠泽苑4幢101室房屋及19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岳国荣称,2013年8月1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孙强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由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丹阳市惠泽苑4幢101室房屋及19车库转让给异议人。异议人已付清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居住至今,要求中止对丹阳市惠泽苑4幢101室房屋及19车库的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11月26日,异议人(案外人)岳国荣对本院执行丹阳市惠泽苑4幢101室房屋及19车库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1月8日,异议人(案外人)岳国荣撤回异议。现异议人(案外人)岳国荣于2017年8月3日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岳国荣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岳国荣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