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迟贵成与贺云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贵成,贺云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2123号原告:迟贵成,男,满族,1971年5月2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贺云达,男,满族,1994年3月1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贵成诉被告贺云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贺云达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贵成撤回对被告贺云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迟贵成负担。审 判 员 刘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彩凤书 记 员 李瑞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