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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迟贵成与贺云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贵成,贺云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2123号原告:迟贵成,男,满族,1971年5月2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贺云达,男,满族,1994年3月1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贵成诉被告贺云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贺云达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贵成撤回对被告贺云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迟贵成负担。审 判 员  刘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彩凤书 记 员  李瑞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