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农秀群与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秀群,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6396号原告:农秀群,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五一东路7号农贸区5栋2楼1-9号。法定代表人:冯寿群。原告农秀群与被告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秀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