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农秀群与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秀群,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6396号原告:农秀群,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五一东路7号农贸区5栋2楼1-9号。法定代表人:冯寿群。原告农秀群与被告广西淡村商贸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秀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