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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士国与李建建、蔡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国,李建建,蔡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133号原告:胡士国,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建,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被告:蔡国萍,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国与被告李建建、蔡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士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胡士国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