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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8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凌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珍珍,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10.80元,由上诉人嘉德铭悦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炜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