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显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显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727号原告: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万盛体育路1号附3号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33889279。法定代表人:孙桂苑,总经理。被告:吴显模,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显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显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重庆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荣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