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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学彬与吴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彬,吴炎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700号原告:陈学彬,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荣,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炎欢,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彬与被告吴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因被告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彬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芃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