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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建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502号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玥,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东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宋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建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依法处置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保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园园附: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