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89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兵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