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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宣威市武星大酒店、张强、罗粉翠、陈永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宣威市武星大酒店,陈永伦,张强,罗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负责人:朱某某,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宣威市武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申请执行人:陈永伦,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生,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罗粉翠,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生,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7)云038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申请执行宣威市武星大酒店、陈永伦、张强、罗粉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438722.1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7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威市武星大酒店、陈永伦、张强、罗粉翠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张强、罗粉翠除用于抵押的房屋外,暂无其他房屋居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