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李昌荣与金贞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886号申请保全人:李昌荣,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金贞姬,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昌荣与被申请保全人金贞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昌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金贞姬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昌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贞姬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李昌荣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