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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558号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7、18-负1J102。法定代表人:曹广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琳琳,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琰秋,女,公司员工。被告:张佟,女,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张佟之姐),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