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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异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异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异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禾丰村三组。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异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异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未民二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6362.4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