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卫与邓小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邓小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118号原告:刘卫,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邓小娜,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诉被告邓小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小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撤回对被告邓小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卫负担。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