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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卫与邓小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邓小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118号原告:刘卫,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邓小娜,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诉被告邓小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小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撤回对被告邓小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卫负担。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