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百、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百,王宁,傅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675号申请人:马百,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王宁,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傅晓燕,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马百与被申请人王宁、傅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马百提供其名下位于博山区峨眉山西路南二街14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马百名下位于博山区峨眉山西路南二街14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马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