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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姚永红等与陈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姚永红,陈继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110号原告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兰开发区富山三路1196号。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联系号码。原告姚永红,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新干县,联系号码。被告陈继龙,男,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联系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姚永红诉被告陈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姚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肖东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