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868号原告盛某某,女,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某1,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某2,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某2,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