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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少兵、文帮才与陈建、俞佩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少兵,文帮才,陈建,俞佩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兵,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安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帮才,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安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佩芳,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上诉人陈少兵、文帮才与被上诉人陈建、俞佩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少兵、文帮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少兵、文帮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少兵、文帮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陈少兵、文帮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李 骏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