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744号原告:郑某,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马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郑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