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秀山申请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山,陈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山,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陈立国,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秀山与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保全被执行人已抵押房产,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138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立国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1416.70元、案件受理费17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彬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