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建豪、向林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建豪,向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建豪,男,1997年11月27日生于湖南省辰溪县,公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林(绰号三三),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建豪、向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建豪、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夏季的一天,陈杰与田家林(均另案处理)在辰溪县二中附近胜利桥边被田庆、向远辉等10余人拿砍刀追杀,双方因此结怨。2016年5月12日,陈杰、田家林、阳彪、罗诗、熊秋禹及被告人XX在辰溪县城瑞丰网吧上网时碰到田庆、向远辉,六人将田庆、向远辉拉到瑞丰网吧的巷子里打了一顿。2016年5月14日中午,向远辉与曾德志、荆继辉、张炜在辰溪县城郊乡七里亭诚茂二手车行玩时接到田庆电话,田庆讲在王朝酒店下面看见阳彪,邀向远辉等人去把阳彪搞了,四人表示同意。随后,四人窜至城郊派出所后面的溪边将之前藏在那里的杀猪刀取来每人携带一把杀猪刀前往王朝大酒店因未碰到阳彪,四人遂顺着刘晓公园往上走,在晓园新村二期附近与田庆会面。五人继续寻找阳彪。在刘晓公园游乐场下面的岔路口处,看见阳彪、XX、米贤健、金锋在此处聊天,曾德志、荆继辉等5人遂持刀将阳彪、金健砍伤,尔后迅速逃离现场。米贤健、XX陪阳彪与金锋在辰溪县红十字会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黄勇、向林、欧建豪与周为、陈杰、田家林、米梦权、廖伟、蒋鹏、狗子(均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前往医院看望。阳彪告诉周为等人,他们是被张炜、田庆(向远辉、荆继辉等人砍伤的,并表示要报复对方,在场的人均表示默许。因阳彪伤势较重,周为、米梦权、田家林等人将阳彪送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廖伟回孝坪,陈杰与XX等人到辰溪县城吉惠宾馆开房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周为、田家林、米梦权回到辰溪,田家林前往陈杰所在的吉惠宾馆房间,周为、米梦权回家。2016年5月15日10时许,XX、田家林、陈杰、“狗子”在吉惠宾馆房间睡觉时,周为赶到房间,随后给黄勇、欧建豪、向林、廖伟等人打电话,要黄勇、向林伟等人赶到吉惠宾馆,向林、黄勇、蒋鹏、米梦权、廖伟、欧建豪先后来到该房间内。大家商量去为阳彪报仇,周为提出租辆车去找对方,众人表示同意。因租车需要驾照,周为讲他有个朋友有驾照,但这个朋友下乡去了短时间赶不回来,廖伟讲可以问他孝坪的朋友张诚诚借驾照。当日15时许,周为与廖伟到孝坪镇将张诚诚接到辰溪县海利山庄门口刘艳芳经营的开拓者汽车贸易公司,周为付给刘艳芳600元租金,以张诚诚的名义租辆黑色广本奥德赛7座商务车(湘ANA7**)。尔后,张诚诚将车辆开到吉惠宾馆门口,XX、黄勇、欧建豪、向林、陈杰、米梦权、田家林、蒋鹏、“狗子”先后上车。由黄勇驾车带大家去街上找人,找到人后,其余人去剁,黄勇负责开车接应。有人提议先去取刀,黄勇便驾驶该车前往县城常顺日出租房旁巷子内,向林、蒋鹏去在此处的出租房里取来杀猪刀、管杀共10把放在车内。因张炜、荆继辉等人经常在城东的当铺和七里亭的二手车行玩,大家决定去这两个地方找人。随后,黄勇驾车带着周为、廖伟、陈杰、米梦权、田家林等10人先后到城东的当铺、七里亭的诚信二手车行寻找荆继辉、张炜等人,未果。当日18时许,周为等人在开拓者汽车贸易公司对面快餐店吃完晚饭,周为提出分头去找对方,找到人后马上联系,大家表示同意。随后,周为与向林从车内拿两把刀骑摩托车去城东找人、其余人由黄勇驾车前往七里亭找人。当黄勇等人驾车赶到七里亭的二手车行时,荆继辉正好在二手车行里,黄勇便将车停在附近等候,待荆继辉骑摩托往二中方向驶去,黄勇驾车紧跟在其后。当车开到二中门口时,除黄勇外,廖伟、田家林、陈杰等每人分把砍刀。当跟到吉惠宾馆附近时,荆继辉发现有人跟踪,遂骑车往龙头井方向驶去。因龙头井路段车辆较多,有人说荆继辉在县政府附近有出租房,提议去县政府门口拦截。黄勇给周为打电话,要其赶到县政府门口会合,随后,黄勇驾车前往县政府。当日19时许,黄勇驾车赶到政府附近时,周为与向林骑摩托亦到达了短时间赶不回来,廖伟讲可以问他孝坪的朋友张诚诚借驾照。当日15时许,周为与廖伟到孝坪镇将张诚诚接到辰溪县海利山庄门口刘艳芳经营的开拓者汽车贸易公司,周为付给刘艳芳600元租金,以张诚诚的名义租辆黑色广本奥德赛7座商务车(湘ANA7**)。尔后,张诚诚将车辆开到吉惠宾馆门口,XX、黄勇、欧建豪、向林、陈杰、米梦权、田家林、蒋鹏、“狗子”先后上车。由黄勇驾车带大家去街上找人,找到人后,其余人去剁,黄勇负责开车接应。有人提议先去取刀,黄勇便驾驶该车前往县城常顺日出租房旁巷子内,向林、蒋鹏去在此处的出租房里取来杀猪刀、管杀共10把放在车内。因张炜、荆继辉等人经常在城东的当铺和七里亭的二手车行玩,大家决定去这两个地方找人。随后,黄勇驾车带着周为、廖伟、陈杰、米梦权、田家林等10人先后到城东的当铺、七里亭的诚信二手车行寻找荆继辉、张炜等人,未果。当日18时许,周为等人在开拓者汽车贸易公司对面快餐店吃完晚饭,周为提出分头去找对方,找到人后马上联系,大家表示同意。随后,周为与向林从车内拿两把刀骑摩托车去城东找人、其余人由黄勇驾车前往七里亭找人。当黄勇等人驾车赶到七里亭的二手车行时,荆继辉正好在二手车行里,黄勇便将车停在附近等候,待荆继辉骑摩托往二中方向驶去,黄勇驾车紧跟在其后。当车开到二中门口时,除黄勇外,廖伟、田家林、陈杰等每人分把砍刀。当跟到吉惠宾馆附近时,荆继辉发现有人跟踪,遂骑车往龙头井方向驶去。因龙头井路段车辆较多,有人说荆继辉在县政府附近有出租房,提议去县政府门口拦截。黄勇给周为打电话,要其赶到县政府门口会合,随后,黄勇驾车前往县政府。当日19时许,黄勇驾车赶到政府附近时,周为与向林骑摩托亦到达,黄勇将车调头时,荆继辉正好骑摩托车途经此处,黄勇便驾车用车头将荆继辉撞倒在地,荆继辉爬起来经县政府门口往辰溪县实验中学方向跑去,周为第一个下车持刀追砍荆继辉,陈杰、廖伟、XX、“狗子”、欧建豪、米梦权、田家林、向林、蒋鹏持刀紧追其后。在实验中学操场的主席台边,荆继辉被追上,陈杰持刀朝荆继辉砍去,因荆躲闪未砍到,接着“狗子”持刀又朝荆继辉砍去,荆继辉再次躲闪未被砍到,尔后XX朝荆继辉上身砍了一刀,“狗子”朝荆继辉身上砍了一刀,荆继辉被砍后欲抢“狗子”的刀,廖伟见状朝荆继辉后背砍了一刀,周为、米梦权、田家林、XX、欧建豪、向林、蒋鹏、“狗子”遂围着荆继辉砍并将荆继辉砍倒在地。其中周为朝荆继辉的背部砍击,廖伟朝荆继辉左手上臂、左大腿各砍了一刀、田家林朝荆继辉腰部、右手背砍了几刀、米梦权朝荆继辉左手上臂、背部各砍了一刀。砍人过程持续10余秒,周为喊声:别剁了。田家林、XX等人逃离现场,此时,欧建豪、陈杰仍持刀朝荆继辉左小腿处砍了几刀,尔后迅速跑出实验中学。周为、陈杰、黄勇骑摩托车,XX、米梦权与田家林乘出租车往修溪方向逃窜,廖伟、欧建豪、向林、蒋鹏、“狗子”乘出租车往潭湾方逃窜。经鉴定,荆继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欧建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向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建豪、向林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建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季的一天,陈杰与田家林在辰溪县二中附近胜利桥边被田庆、向远辉等10余人持刀追砍,双方因此结怨。2016年5月12日,XX、陈杰、田家林、阳彪、罗诗、熊秋禹在辰溪县城瑞丰网吧上网时碰到田庆、向远辉,XX、陈杰等人,XX、陈杰等人便将田庆、向远辉拉到瑞丰网吧的巷子里打了一顿。2016年5月14日中午,向远辉与曾德志、荆继辉、张炜在辰溪县城郊乡七里亭诚茂二手车行玩,接到田庆电话,田庆讲在王朝酒店下面看见阳彪,邀向远辉等人去把阳彪搞了,四人表示同意。随后,四人窜至城郊派出所后面的溪边将之前藏在此处的杀猪刀取来,每人携带一把杀猪刀前往王朝大酒店,因未碰到阳彪,四人遂顺着刘晓公园往上走,在晓园新村二期附近与田庆会面。五人继续寻找阳彪,在刘晓公园游乐场下面的岔路口处,看见被告人XX与阳彪、米贤健、金锋在此处聊天,曾得志、荆继辉等5人持刀将阳彪、金锋砍伤,尔后迅速逃离现场。2016年5月14日下午,XX陪阳彪在辰溪县红十字会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欧建豪、向林与周为、陈杰、田家林、米梦权、廖伟、黄勇、蒋鹏等人前往医院看望。阳彪告诉周为等人,他是被张炜、田庆、向远辉、荆继辉等人砍伤的,并表示要报复对方,在场的人均表示默许。因阳彪伤势较重,周为、米梦权、田家林等人将阳彪送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廖伟回孝坪,被告人欧建豪与陈杰等人到辰溪县城吉惠宾馆开房休息。5月15日1时许,周为、田家林、米梦权回到辰溪,田家林前往陈杰所在的吉惠宾馆房间,周为、米梦权回家。被告人欧建豪与XX、田家林、陈杰等人在吉惠宾馆房间睡觉时,周为赶到房间,随后给黄勇、廖伟等人打电话,要黄勇、廖伟等人赶到吉惠宾馆,被告人向林与黄勇蒋鹏、米梦权、廖伟先后来到吉惠宾馆房间内。大家商量去为阳彪报仇,周为提出租车去找对方,众人表示同意。因租车需要驾照,廖伟表示可以向他朋友张诚诚借驾照。周为与廖伟到孝坪镇将张诚诚接到辰溪县海利山庄门口刘艳芳经营的开拓者汽车贸易公司,周为付给刘艳芳380元租金,以张诚诚的名义租用湘ANA7**黑色广本奥德赛7座商务车。尔后,周为将车开到吉惠宾馆门口,被告人向林与XX、黄勇、陈杰、米梦权、田家林、欧建豪、蒋鹏等人先后上车,有人提议先去取刀,黄勇便驾驶该车前往县城常顺日出租房旁巷子内,被告人向林与蒋鹏去黄勇在此处的租住房取来砍刀、杀猪刀、管杀共10把管制刀具放在车内。因张炜、荆继辉等人经常在城东的当铺和七里亭的诚茂二手车行玩,大家决定去这两个地方找人。随后,黄勇驾车带着周为、廖伟、陈杰、米梦权、田家林等10人先后到城东的当铺和七里亭的诚信二手车行寻找荆继辉、张炜等人,未果。当日18时许,周为等人在开拓者汽车贸易公司对面快餐店吃完晚饭,周为提出分头去找对方,找到人后马上联系,大家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向林与周为从车内拿两把刀骑摩托车去城东找人,其余人由黄勇驾车前往七里亭找人。当黄勇等人驾车赶到七里亭的二手车行时,荆继辉正好在二手车行里,黄勇便将车停在附近等候,待荆继辉骑摩托车往二中方向驶去,黄勇驾车紧跟其后。当车开到二中门口时,除黄勇外,廖伟、田家林、陈杰等每人分把砍刀。当跟到吉惠宾馆附近时,荆继辉发现有人跟踪,遂骑车往龙头井方向驶去。因龙头井路段车辆较多,有人说荆继辉在县政府附近有出租房,提议去县政府门口拦截。黄勇给周为打电话,要其赶到县政府门口会合,随后,黄勇驾车前往县政府。当日19时许,黄勇驾车赶到政府附近时,被告人向林与周为骑摩托亦到达此地,随后,周为上车。黄勇将车调头时,荆继辉正好骑摩托车途经此处,黄勇便驾车用车头将荆继辉撞倒在地,荆继辉爬起来经县政府门口往辰溪县实验中学方向跑去,其他人下车追砍荆继辉,黄勇驾车往熊首山方向离开等候。周为第一个下车持刀追砍荆继辉,被告人欧建豪、向林与XX与陈杰、廖伟、“狗子”、米梦权、田家林、蒋鹏持刀紧追其后。在实验中学操场的主席台边,荆继辉被追上,陈杰持刀朝荆继辉砍去,XX朝荆继辉身上砍了一刀,“狗子”朝荆继辉身上砍了一刀,荆继辉被砍后欲抢“狗子”的刀,廖伟见状朝荆继辉后背砍了一刀,被告人欧建豪、向林与XX、周为、米梦权、田家林、蒋鹏、“狗子”遂围着荆继辉砍,并将荆继辉砍倒在地。其中周为朝荆继辉的背部砍击,廖伟朝荆继辉左手上臂、左大腿各砍了一刀,田家林朝荆继辉腰部、右手背砍了几刀,米梦权朝荆继辉左手上臂、背部各砍了一刀。砍人过程持续10余秒,周为喊声别剁了,田家林、XX等人逃离现场。此时,被告人欧建豪与陈杰仍持刀朝荆继辉左小腿处砍了几刀,尔后迅速跑出实验中学。黄勇与周为、陈杰骑摩托车,XX与米梦权、田家林乘出租车往修溪方向逃窜,被告人欧建豪、向林与廖伟、蒋鹏、“狗子”乘出租车往潭湾方逃窜。经鉴定,荆继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欧建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向林自动投案,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一、物证照片1、现场遗留的血迹、被害人躺在血泊中、从辰溪县人民政府大门旁和对面花坛处发现的一把砍刀及三把尖刀的物证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血迹、被害人受伤情况及现场附近提取的作案工具外部特征的事实。2、被害人荆继辉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荆继辉的右耳、左肩、左腰部、左前臂、右前臂、左小腿均有损伤存在的事实。二、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系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欧建豪抓获归案,被告人向林投案自首经过。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5月15日,辰溪县公安从案发现场附近依法扣押关公刀一把(长约45公分单面刀刃、长约70公分钢管连接而成)、尖刀两把(长约30公分和长约12公分刀柄连接而成,刀柄由黑色塑料胶袋缠绕、40公分的刀刃和长约152公分刀柄连接而成,刀柄由黄色塑料胶袋缠绕,尾部有铁环)的事实。4、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张诚诚于2016年5月15日在辰溪县开拓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用黑色奥德赛车一辆的事实。5、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周为、廖伟、田家林、米梦权、陈杰于2016年5月15日,伙同被告人欧建豪、XX、向林、黄勇、“狗子”、蒋鹏在辰溪县实验中学将荆继辉砍成轻伤,于2017年1月20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证人证言1、证人荆长友的证言,证明其儿子荆继辉于2016年5月15日晚在辰溪县实验中学操场内被十多个后生仔砍伤。其在人民医院急诊科看见儿子躺在病床上,左手、右手、背部被人砍了几刀、右脚脚跟被砍断了、右耳被砍掉了,医生还讲儿子因被砍失血过多休克了两次。次日发现儿子一共被砍了30多刀。2、证人钟天宝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9点左右他从阳光超市购物后走出来,见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向实验中学跑去,后面跟着大约有10个左右年轻人拿着砍刀(有杀猪刀、尖刀、长刀)在后面追,有的把大刀扛在肩上,有的把大刀拿在手里,被追的年轻人在跑的时候好像摔了下,然后又继续往实验中学跑去,约5至6分钟后,追那十几个人每人拿把大刀就从实验中学走了出来,走到政府门口把大刀甩到一辆小轿车,其中有两个人把大刀甩在阳光超市门口的花坛边上,有几个人上了那辆黑色的小轿车,有几个人坐着2到3辆摩托车跟着黑色小轿车向医药局方向开走了。没多久救护车来了,他在实验中学看见那个被追的年轻男子躺在实验中学演讲台下面的跑道上,双脚双手都受伤了,医护人员在现场就给那个年轻男子包扎了,然后就把被砍伤的那个年轻男子抬上车送医院去了。3、证人包太田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9时左右他在辰溪县县政府门口对面的超市门口看别人下棋,突然听到政府门口有一声碰撞,看见一台黑色越野车撞到了一台摩托车,越野车边还停有两台摩托车,从越野车和两台摩托车上下来七八个人都拿着刀(有长刀、短刀像杀猪刀),往实验中学方向跑去,好像在追人。他打了110报警,过了几分钟,那七八个人回来了,有人把手里的刀丢在政府门口边上了,还有几个人就把刀放在车里,有一个人骑一台摩托车,还有两个人骑一台摩托车,两台摩托车往影剧院方向开走了,剩下四五个人就坐那黑色越野车往上面老药材公司方向开走了,政府门口还剩一台被撞的摩托车。过了十多分钟,看见120车往实验中学开去,他发现在实验中学保安室外的路上躺着一个人,手脚都是血,医生在帮那个人包扎,他上去帮忙把那个人抬上救护车。4、证人刘圣荣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9时左右,他在辰溪县辰阳镇实验中学后门边自家门口玩,看到一个胖胖的男子从实验中学操场大门那边跑过来,后面8、9个身着黑色上衣的年轻人在后面追,手里还拿着砍刀,追到实验中学门卫室外面跑道处,那个胖胖的男子就被追上了,那几个黑衣男子就朝胖胖的男子砍去,大概持续了半分钟,胖胖的男子就被砍倒在地。之后那几个身着黑色衣服的男子从实验中学大门口跑走了。他走过去看见这个胖胖的男子躺在血泊当中,手腕与脚跟被砍伤流血,这个男子叫人帮他打120急救电话,他还把自己的红色上衣脱了捆住脚上流血的地方。没多久警车过来了,120急救车也来了。5、证人刘明润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9时许,他所开出租车上来了三名带刀男子,在城东路上碰到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三人),之后跟随这辆摩托车将三名男子送到龚家湾亭子边的事实。6、证人米先富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9时许,他正好从辰溪县一中下面的渔船往影剧院方向跑车。当车跑到二机械厂时,有一个手持刀械的青年男子拦他的车,然后就有四、五个手持刀械的男子坐上车来。车子外面还有几个青年也手持刀械准备往他车里钻,车子上的人就说后面还有辆出租车。然后他就开着车子载着那几个手持刀械的男子从二机械厂经影剧院、胜利公园、东风桥到一圆台红绿灯处,车子上的几个人就在争论到底去哪里,有个人说往潭湾方向去,然后他就开车往潭湾方向去,途中经过大路口,麻阳桥,南庄坪村,但车子开到潭湾方向和麻阳方向分叉路口时,车子上的人就要他往麻阳方向开,开了约1公里左右,然后又要他右转往桐山方向开,之后又要他往潭湾镇方向开去,后在还没到潭湾镇上时,车上的人就下车,给了他30元钱的车费。7、证人刘艳芳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下午2点48分左右,有三名年纪约20岁男子到他店里来租了一台广本奥德赛商务车,380元一天。其中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车合同,一个穿白色长衣,头发后面留一撮的男子在公司门口打电话。她将钥匙给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当天晚上8点50左右,工作人员接到租车人打来的电话,说是车子轮胎坏了停在熊首山小学后面,后其店员钟杰就到那边取车。8、证人钟杰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下午3点钟左右,有人从开拓者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娘刘艳芳手里租用一辆7座广本奥德赛商务车,车牌号为湘ANA7**。2016年5月15日晚上8点50分左右,有人打店里电话说下午三时租出去的车轮胎没气了停在熊首山,他来到熊首山小学附近把车开回公司,发现那台车右车头部位被撞烂。9、证人张诚诚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下午,他陪廖伟、老周两人用自己驾驶证在海利山庄路口下方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台商务车,他与汽车租赁公司签了租车合同,老周付给车行380元钱的事实。10、证人谢余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8时许,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讲他的一个朋友在全哥(辰溪开拓者租车公司老板)店上租了台车,今天这个朋友酒喝多了,要其和全哥联系一下叫全哥公司人把车子取回来,车子就停在熊首山小学门口,车子轮胎有点烂了。从声音辨识出打电话的人就是XX。之后谢满刚告诉他租车公司的号码,他便给租车公司打去了电话。后来XX又打来电话问车子取走了吗?他又给租车公司打电话,租车公司的人讲车子不是轮胎烂,而是车灯和车头烂了。11、证人李宗泰的证言,证明他明知周为、陈晓旭、田家林、米梦权、向林在辰溪县实验中学砍了人,仍然为他们提供了住宿落脚的地方,用自己或者朋友的身份证购买车票的事实。12、证人肖崇刚的证言,证明因荆继辉事前在刘晓公园与田庆、向辉等人将对方人砍伤,2016年5月15日荆继辉在实验中学被对方人砍伤的事实。13、证人曾得志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中午他与张炜、田庆、荆继辉、向远辉在刘晓公园游乐场附近将阳彪砍伤的事实。14、证人米贤健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15时许,他与阳彪、XX、金峰等人在刘晓公园游乐场附近玩时,阳彪、金峰被张炜等人砍伤的事实。15、证人金锋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下午三点多钟,他与阳彪在刘晓公园游乐场下面的人行道上被张炜等人持刀砍伤的事实。16、证人阳彪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4日下午在刘晓公园游乐场下面的岔路口被张炜、荆继辉、田庆、曾得志等五人砍伤的事实。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荆继辉的陈述,证明了2016年5月15日傍晚,他吃完晚饭骑摩托车去实验中学找朋友玩,骑到辰溪县政府大门外上坡路口处,一台黑色汽车将他撞倒在地,接着他听到车上人说:“就是他,剁。”听到这话以后他心里十分害怕。此时从车内下来了十多个身材偏瘦,身着黑色衣服并手持砍刀的年轻人,他立即向实验中学跑去,一直跑到实验中学操坪内,他跑不动了,就倒下了,那群追来的人就用刀剁他,他感觉身上好疼,后来他就晕过去了。后听说是他人报警,120急救车将他带到辰溪县人民医院。五、鉴定意见(辰)公(伤)鉴(法)字[2016]0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6年6月24日,辰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辰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荆继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左耳屏前至右耳后、左肩、左腰部各有一处瘢痕、左前臂由上向下有三处瘢痕、右前臂有一处瘢痕,左小腿北侧有一处瘢痕。结论:荆继辉全身多处损伤存在,其损伤特征符合锐器砍击形成,肌健损伤,留下累计54.5cm长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六、勘验、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一)勘验、指认笔录1、辰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6年5月15日19时16分至19时4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案发现场位于辰溪县实验中学内,中心现场位于实验中学内大门外操场跑道处,受害人荆继辉赤裸上身躺在操场跑道血泊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逃跑路线进行勘查,在辰溪县政府大门对面花坛边发现两把砍刀,在辰溪县政府大门旁移动营业厅外路边发现一把砍刀,侦查人员依法对发现的砍刀进行扣押。现场制作了指认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一套,绘制平面图二张,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貌。2、辰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6年5月30日与2016年6月22日分别带同案犯米梦权、田家林、周为、陈杰、廖伟、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经该五人指认,案发现场为辰溪县实验中学操场坪上,案发中心现场为操场主席台北侧宣传栏处。对该五位被告人分别现场制作了指认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一套,绘制平面图一张,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貌。3、辰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6年6月22日分别带米梦权、田家林对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进行指认,由见证人余庆和在场见证。经米梦权、田家林指认,其丢弃作案工作的现场为辰溪县修溪乡修溪集镇制板厂对面马路边杂草丛内。现场分别制作了指认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一套,绘制平面图一张,证明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的方位及概貌。(二)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及其同案人员、证人之间相互辨认,确定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员的身份。(三)提取笔录2016年5月15日,辰溪县实验中学校园内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侦查人员经查看视频,发现有三名持刀男子上了一辆湘NY60**出租车,侦查人员找到该出租车司机刘明润,刘明润反映案发当日三名持刀男子上了他的出租车,并叫他开到辰溪县修溪前面不远处河边路段,然后三人下车将刀丢弃在路边,刘明润带侦查人员赶到丢刀现场,侦查人员查获三把砍刀,并依法提取。七、视听资料1、辰溪县公安局侦查员对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系侦查机关依法搜集的。2、2016年5月15日19:05至19:06的视频资料,证明19:05:48至19:06:02,一台黑色本田商务车(车牌号为湘ANA7**)在县政府门口调头(将头调至县影剧院方向),期间于19:05:58分撞一相向行驶的骑摩托车穿红色上衣男子,19:06:02该男子及摩托车被撞倒,19:06:04该男子爬起朝实验中学方向跑去,19:06:05从黑色本田车依次下来9名持刀男子追砍红色上衣男子,19:06:06跑在第一的男子将刀鞘抽掉(该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周为)。八、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欧建豪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其正在瑞丰网吧上网,QQ群有人发信,说阳彪与XX在刘晓公园被“肖酿佬”下面的小弟张伟、“蛋蛋”砍了,要其到红十字会医院去。其马上去医院,看到有十多个人在病房,这时谢强(强哥)说这事不要他们管,没多久,谢强就走了。他和周为、廖伟、小狗、“三三”、“毒贩子”、XX、鸭儿等十人仍在医院,周为说这事要去报仇,愿意去的就去,大家都表示同意。第二天10点多钟,周为要他去吉惠宾馆集合。在宾馆,大家商量去车行租车,“鸭儿”(他有驾照)与周为租来一台黑色的本田商务车,廖伟就拿来一个灰色装有刀的麻袋放在车上。之后,大家开车到“肖酿佬”在七里亭的二手车行转了几圈,但都没看到对方。下午5-6点钟,他们又转了一圈,在车行门口看到一个胖子在跟里面的人说话,身上还带把杀猪刀。之后,那胖子骑摩托车走了,他们的车跟在摩托车后面,跟到县政府门口,胖子好像知道了,“鸭儿“就开车将胖子撞倒,胖子的刀掉在地上,胖子爬起来马上往实验中学里面跑,他们马上从车上取刀下去追。“毒贩子”与“小狗”追在最前面,追到实验中学主席台前面跑道时就追上了,“毒贩子”朝他砍了一刀砍在背上,“小狗”追上砍了第二刀,胖子被砍倒了,他们一起追上去砍胖子,砍了一轮之后,胖子拿手挡,还抢了他们其中一个人的刀,他们又将胖子砍倒,他朝胖子腿上砍了两刀。这时,有人说不要砍了,他们就分散逃跑,他与周为、庚伟、“小狗”跑到县政府前面打了个的士到了潭湾野猫州,廖伟打电话喊“鸭儿”开车过来取刀。“鸭儿”来了之后,周为坐他车回去了,他和“小狗”回潭湾。2、被告人向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5月15日下午5点多钟,其和米梦权、周为、XX、陈杰、廖伟、黄勇、蒋鹏、欧建豪、田家林、“狗子”在实验中学把荆继辉砍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5月14日下午4点多钟,周为打电话说,阳彪被人砍伤了,现在红十字会医院7楼做手术,要其马上过去。其与蒋鹏在一起,二人去后,看到阳彪在手术室,周为、廖伟、XX、米梦权、陈杰、田家林、和狗子也在,阳彪伤势较重要转院,这时阳彪与周为说等他手好了要去报仇。他给黄勇打电话说阳彪被人砍了,过几分钟,黄勇到了医院,周为对他们说:他们要帮阳彪还回来,大家都同意。2016年5月15日中午,周为给他打电话说在吉惠宾馆302房,叫他与蒋鹏过去。到了302房,周为、狗子、XX、米梦权、陈杰、田家林都在,一会儿,欧建豪和廖伟也来了。大家商量怎么报复砍阳彪的人。周为说先去租车公司租台车,但大家没驾照,廖伟说他朋友成成有驾照,租到车后就到吉惠宾馆接他们,然后叫黄勇开车,周为给了黄勇400元钱。廖伟与成成租来台蓝色广本商务车,成成把车开来后就走了。周为叫他和蒋鹏去租住房把刀取来,黄勇开车在租住房下等。他和蒋鹏到房里取来7把关公刀、4把杀猪刀,用被子包住放到后备箱。黄勇将车开回吉惠宾馆,他们11人都上了车,黄勇开车,XX坐副驾驶,周为和他坐后面。周为说去找“肖酿佬”下面的人,找到了就砍,大家都同意。他们开车到“肖酿佬”二手车行转了2个多小时,没找到人,又去“肖酿佬”的当铺转,也没找到人。下午5点多钟,周为取来一台黑色女士摩托车,骑摩托车转转,找到人打电话,其他人去二手车行门口等。周为说完从车上取了两人把刀放在摩托车的座位下,和他骑车去找砍阳彪的人。在城东体育广场时,陈杰给周为打电话说砍阳彪的荆继辉从二手车行出来往老城去了,他们开车在跟,要周为去老城那儿拦荆继辉。周为骑车来到县政府门口,看到本田商务车也停在那,周为把摩托车停在政府门口超市旁,从摩托车上拿了把杀猪刀上了车。过了一会儿,荆继辉骑摩托车来了,黄勇开本田商务车对荆继辉摩托车撞过去,把荆继辉撞倒,荆被撞倒爬起来往实验中学方向跑去。周为、廖伟、XX、米梦权、陈杰、田家林、欧建豪、狗子、蒋鹏从车上跑下来每人拿把刀边追荆继辉边喊杀,他持刀一起追荆继辉。追到实验中学操场的主席台边,荆继辉跑不动了,陈杰与狗子最先追上,陈杰用关公刀砍了荆继辉一刀,荆与陈杰抢刀,其余的人就将荆继辉围起来砍,荆倒在地上,头朝教学楼脸朝上脚朝主席台方向,他和廖伟、周为拿刀朝荆手上和背上砍去,陈杰、田家林、米梦权、欧建豪、狗子砍荆的大腿,砍了4秒钟左右,周为喊别砍了,他们就往政府门口跑,在跑的过程中,他碰到蒋鹏,就叫蒋鹏动身。他和廖伟、蒋鹏、欧建豪、狗子打的到潭湾欧建豪的院子,刀放在车路旁一烂房子里,廖伟打车先走了。后来,周为叫来台车接他和蒋鹏到沅水二桥,他就与周为、黄勇、田家林、米梦、陈杰、XX一起坐车到白沙之后跑到深圳。3、同案犯周为、X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建豪、向林为泄愤报复,伙同周为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欧建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建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欧建豪的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向林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美显审 判 员 朱顺晟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若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