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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2145号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安平,男,生于1969年12月3日。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