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197号原告: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诚业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89904267A。法定代表人:吴继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9599650L。法定代表人:赵健飞。原告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更多数据: